《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02-22 15:34

2024年2月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文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工信石化〔2024〕27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背景

化工园区是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产业发展的主要阵地。我省化工园区起步较晚,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细则》,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二、《细则》编制的总体思路

《细则》编制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细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办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根据我省2020年出台的确认办法,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为规范有序开展建设和管理明确具体要求。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细则》综合考虑我省化工企业小散弱和集中度不高、园区建设起步较晚、产业发展不充分等因素,在认定程序前后分别明确了设立、扩(调)区具体规定,既有利于当前项目建设,也有利于长远发展。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细则》针对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应急处置、环境保护等需求,分别从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消防)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化工园区申报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

三、《细则》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

《细则》依托《办法》有关规定条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汲取《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标准规范,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调)区、管理等工作,对优化全省化学工业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和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整治具有指导意义。

《细则》共有7章33条和1个附表。其中,第一章总则有3条,界定了制定细则的文件依据、认定对象和机构、申报主体等内容;第二章建设标准有12条,明确了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安全、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第三章化工园区设立有3条,明确设立化工园区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第四章化工园区认定有2条,明确材料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园区扩(调)区有5条,明确扩(调)区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第六章园区管理有6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化工园区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园区自评、复核、整改、退出的要求;第七章附则2条,主要说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事项。

附表是化工园区的评分标准(试行),列出了53款打分项目。其中,对照国家《办法》第二章建设标准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细化成1至28项,均为否决项;29至41项为安全、环保等行业有关要求;42至53项为提升项,引导园区绿色、智能和产业发展。同时,综合考虑化工园区认定前基础设施建设与认定后园区全面发展的不同侧重,认定时只评1至41项,复核和扩(调)区时,1至53项均评分,认定和复核需达到70分及以上,扩(调)区需达到80分及以上。

四、化工园区认定管理

《细则》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达到条件的申报设立或认定,并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对《细则》出台前未通过复核的化工园区,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整改。

五、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的处置

化工园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化工园区的建设资金、力量的投入,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制度。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六、对新设立化工园区的管理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办法》,《细则》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可设立化工园区。二是化工园区设立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和《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附表: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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