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万元!宜兴市假冒“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案件

来源:无锡市市监局 2020-04-27 10:32

慧正资讯:2020年4月26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无锡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宜兴××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防水材料塑料包装桶2452只,在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查封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塑料包装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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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制标注商标标识的包装物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宜兴××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德高”“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防水材料塑料包装桶2452只,在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查封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塑料包装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份开始,未经“德高”商标注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雨虹防水”商标注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印制标注有“德高”和“雨虹防水”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桶用于销售给他人包装防水材料,至被查时为止尚未销售给他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452只侵权包装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法定的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即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本案中的包装桶虽然没有内容物,但包装桶上所标注的注册商标,可以对应为内容物商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且无内容物的包装物商品,可以认定为直接参与侵权商标标识产生过程的行为,也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带有他人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品名称的包装桶,是对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已单独构成了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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