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首例!违规运输油漆及稀释剂等危化品,三人获刑

来源:姜堰区法院 2021-11-03 14:07

慧正资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仍擅自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11月2日上午,姜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泰州首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型的危险驾驶案。部分交警、驾校学员,从事危化品生产的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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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刑庭法官周庆典独任审判。

庭审前,旁听人员共同观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一盔一带”主题警示教育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片。

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徐某利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昌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徐某昌驾驶载有10吨稀释剂及油漆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前往青岛送货,当车辆行驶至泰州市姜堰区马庄红绿灯处时发生侧翻事故,致车载的油漆及稀释剂泄露。经鉴定,车载油漆和稀释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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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危化品车辆,从事运输人员也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危化品必须持有危化品运输证,由配备相关设备的车辆运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车上路。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朱某、徐某利明知被告人徐某昌及其驾驶的车辆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仍放任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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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徐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该案为泰州首例因违规运输危化品,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处罚的案件,为全市危化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是不可逾越的发展“红线”。近年来,因为违规运输危化品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危化品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经济损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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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危化品车辆的驾驶人、企业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违规运输危化品的危害性以及所承担的严重后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履职尽责,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等待自己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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