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督导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6 10:28

慧正资讯:

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的通知》(皖应急函〔2021〕373号)要求,结合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督导检查出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消地互查组对我市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了交叉互查,发现的27条安全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成,并经复查验收;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对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26条安全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成,并经复查验收。

同时,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督查了我市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淮南中建材腾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查,发现了问题和隐患20条(附后)。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南中建材腾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3条(附后)。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但也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淮南中建材腾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SIL等级验证;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乙烯罐进料管线安全阀后手动截止阀未挂常开标识牌等。

三、有关要求

(一)督促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各县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积极整改到位。

附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一、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一) 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调GDS历史报警,10月12日、17日现场存在的报警未记录;系统历史报警记录响应时间过长。

 2.乙烯罐进料管线安全阀后手动截止阀未挂常开标识牌。 

3.苯乙烯装置氢气压缩机房二层1台蒸汽安全阀存在泄漏情况。 

4.苯乙烯装置界区进出管道8字盲板未编号和挂牌管理。 

5.火炬的东面(90米范围内)有两座维修间(固定动火点、乙炔气瓶),与设计总图不符,应进行风险辨识和设计。 

6.罐区防火堤外水封井的水封不足,应建立定期补水和检查制度,并纳入重大危险源周检查记录表中。 

(二)淮南中建材腾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罐区装卸鹤位10m外装卸管道上未设置便于现场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请核实符合性。

2.罐区挂牌管理不规范,如罐区多处进出口手动截止阀挂常开标识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3.部分罐顶就地压力表安装位置不便于现场观察,压力表量程偏大。

4.甲类生产车间内蒸发釜压力变送器排污口未加双阀或堵头;蒸发釜1现场磁浮子液位计显示混乱,上部平台通道有管道阻挡,不利于巡检;蒸发釜5雷达液位计接线防爆软管脱落;泵出口有一块压力表检验标识已过有效期。

5.甲类车间内的精馏塔裙座未按照GB50160-2008(2018版)第5.6.1条涂防火涂料。

6.甲类车间附近原设计五金库内设有现场交接班及休息室。

7.甲类仓库旁机修间内存在动火作业,若存在明火地点,则不满足甲类仓库与机修间防火间距要求。

8.设计文件中未见罐区高、低液位报警值,请设计院补充确认。

9.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SIL等级验证。

10.按照设计专篇核实车间内部分可燃液体泵出口及蒸发釜1的顶部设置有外接头的符合性。

11.请设计单位详细核实7套装置生产20个产品的工艺等操作符合性。

12.甲类仓库:(1)无定置定位线,液体桶与墙距不足;(2)库内外无储存物品种类和危险告知牌;(3)库内大部分储存物品无品名等关键信息;(4)部分气体监测器被物料遮挡,不满足周边0.5m范围内无遮挡检测要求。

13.按照设计专篇附图核实所有与工艺系统连接的氮气管线上止回阀是否安装。

14.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有变更,未见变更文件。

二、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一)淮南中建材腾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021年9-10月份进厂原料三乙二醇(非危险化学品)超“设计专篇”原料及产品名称。

2.查9-10月份进厂原料记录,“混合醇”、“废有机溶剂”、“清洗溶剂”未明确原料成份。

3.罐区储罐总容量与产品总体数量不匹配,存在交叉共用储罐的情况,未针对此种情况制定共用储罐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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