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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正资讯 2023-10-31 13:16
慧正资讯:近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其官微公布了对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的处理结果,该企业因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2023年5月17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移交函》(漳州高新区:福建省某钢构有限公司),联合南靖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对销售的油漆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5月18日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抽样物品检测鉴定。5月23日,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聚氨脂丙烯酸漆(红丹醇酸底漆)闭杯闪点为21.0℃、聚氨脂丙烯酸漆(中灰调和面漆)闭杯闪点为20.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条目2828号危险化学品定义: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两种油漆(共计146桶,25KG/桶)属于危险化学品。5月23日,南靖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检测结果对涉案危险化学品(共计146桶,25KG/桶)进行查封扣押。5月24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该案中违法销售的油漆容易损毁、变质、保管困难且保管费用高,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并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29775元)已缴交至指定账户。综合考量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漳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已先行处置)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漳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根据合同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中约定价格,经双方确认,上述危险化学品类商品的价值为29775元。因该案中违法销售的油漆容易损毁、变质、保管困难且保管费用高,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四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贰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29775)已于6月1日缴交至指定账户。危险化学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一种极其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需要引导企业和个人提高安全意识,合法合规地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