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情形不应进行带压密封作业!山东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带压密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05-24 10:27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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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装置生产工艺过程复杂,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可能造成设备管道泄漏。由于化工生产的流程化及连续性特点,一些企业装置设备管线在突发泄漏或需改造维修时,难以立即停车,需要在装置设备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带压密封。

但是,由于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过程中能量介质未隔离、作业部位和工况复杂、作业条件不稳定等原因,制约因素多,作业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较高。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涉及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的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带压密封管理,严密防范安全风险,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的重要内涵,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当危险化学品管道出现缺陷或发生泄漏时,首先应当采取退料、更换管道等措施,非必要不进行带压密封作业,带压密封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实施带压密封作业,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二、严格限制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的情形,以下情形不应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1. 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或无安全保障;

2. 无法检测密封部位壁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的泄漏部位;

3. 结构和材料的强度和刚度不能满足带压密封作业要求;

4. 螺栓强度不能满足形成密封比压要求,且无法加固的;

5. 超出HG/T 20201标准1.0.3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压力400 Pa(绝压)~30 MPa(表压)、温度-180 ℃~800 ℃);

6. 泄漏部位法兰线密封无法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

7. 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阀、爆破片等设施的安全泄放功能的;

8. 因振动导致管道泄漏,管道无法通过相关措施减振的;

9. 同一管道已有两处带压密封点的;

10. 其他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情形。

三、严格企业带压密封安全管理。企业应当依据《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 26467)、《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 202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DSG DOOO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SG ROOO4)等规范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带压密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严格对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条件审核,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适应不同工况、不同密封方法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严格带压密封作业过程管理。作业前,企业要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 26467)和《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 20201)要求,做好现场勘测、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对于可燃、有毒物料的设备管道实施的带压密封作业,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控现场作业人数,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监护。作业结束后,要确认未留下任何安全隐患,以带压密封部位连续24h无泄漏为合格,做好完工验收工作。

五、严格做好带压密封部位监控运行。企业应当制定落实带压密封部位监控运行和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记录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置。带压密封部位发生泄漏,经研判风险不可控,应采取退守等措施保证安全,不应再次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六、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本质安全。企业对管道采取带压密封措施,应当纳入变更管理。带压密封部位纳入隐患管理,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压力管道存在带压密封情形的,应当纳入带“病”运行装置清单严格监管,在具备条件时,彻底整改消除隐患,切实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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