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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01-19 17:14
1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整改及销号公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或涉及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10件信访件,已完成整改及验收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结,进入销号程序。我们摘录了某一信访件的原文内容: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5280087:浙江省在推进VOCs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部分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
2. 已建成活性炭再生绿岛项目处置能力闲置严重;
3. 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活性炭装填量、活性炭吸附效果、活性炭更换频次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希望浙江省高度重视区域VOCs治理及有效利用绿岛项目,借鉴浙江省个别区域(如杭州市)典型VOCs治理经验推动区域VOCs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企业VOCs治理效果、减少区域碳排放、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调查核实情况】
反映“部分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已建成活性炭再生绿岛项目处置能力闲置严重”“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活性炭装填量、活性炭吸附效果、活性炭更换频次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部分属实。
近年来,我省综合推行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VOCs全过程治理模式,出台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制定实施“一厂一策”,结合实际采取高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同时,通过监管倒逼和问题排查整治,完成1万余家企业VOCs低效治理设施迭代升级,总体上取得积极进展。由于涉VOC企业量多面广,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仍有少数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我省初步建成了覆盖全省(海岛地区除外)的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服务体系,部分绿岛项目处置利用率不到30%,确实存在处置能力闲置的情况。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帮扶、执法检查、信息化监管、在线监控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有部分企业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不符合要求、活性炭更换不及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处理整改最新情况】
一是深入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每年制订印发年度治气行动计划,将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治气任务来抓。2025年1月,印发实施《浙江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参考手册(试行版)》,加快解决全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全面深化VOCs综合治理。根据企业实际,指导执行已出台的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分别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VOCs治理措施,持续深化VOCs治理。强化重点行业VOC治理,实施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提级攻坚。
三是完善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持续推进活性炭再生项目建设,扩大已投运设施覆盖范围,积极引导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2024、2025年(截至12月5日)全省分别新增了10961家、5103家中小微涉气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指导各地落实《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明确连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以上需更换活性炭。
四是加强废气排放和活性炭更换的监管。强化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进一步完善企业档案建设、预警预报、更换记录等功能。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运行、活性炭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定期更换质量合格的活性炭,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落实《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明确连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以上需更换活性炭。
五是加强涉企服务与宣传。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上门服务、线上线下沟通、专题授课等形式,帮助企业学习了解环保监管要求以及活性炭更换规定,指导企业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加大对活性炭再生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已指导全省18个活性炭再生中心项目争取了9275.4万元的中央大气资金支持。